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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博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911号

被告人赵博宇,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乡**路**园**,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国际**号楼**座**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博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7日至6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5月4日至5月18日,自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博宇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于2017年底至2018年5月间,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阁**座、**大厦等地,以推广**为由,要求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加入组织,并宣传继续推荐他人购买激活码可以获得三级推荐奖励,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参与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3层的传销组织,涉及传销金额400余万元。案发后已退赔部分人员资金190余万元。

被告人赵博宇于2018年10月20日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推广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博宇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博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利平

2019年7月25

附:

    1.被告人赵博宇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账户,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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