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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卫东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赵卫东,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赵卫东曾因犯盗窃罪,2016年2月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卫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卫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2时许,在邳州市赵墩镇闫家村公路管理站东边邳州市旧货市场内,被告人赵卫东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苏C6****号货车副驾驶位置上的10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赵卫东自动到邳州市公安局赵墩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卫东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卫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刑法规定之故意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卫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卫东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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