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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厚良盗窃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厚良,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51991********,朝鲜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林业局**委**组,现住**林业局**综合养殖基地宿舍。2012年4月5日因盗窃罪被穆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8月12日因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月25日因盗窃罪被八面通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9月24日在七台河监狱刑满释放。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日由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厚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赵厚良在**林业局**综合养殖基地收割苞米期间,独自一人回到与被害人孙某某二人共同居住的宿舍,将工友孙某某放在宿舍桌子第二个抽屉里的军绿色钱包内的3100元现金盗走,之后离开**综合养殖基地。被告人赵厚良将所盗赃款部分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及其它花销,案发后剩余赃款2151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于被害人孙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赵厚良于2019年9月27日被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金正牌便携式多媒体音响一部、烟斗一个、灰色布袋一个、花色被褥一套、藕荷色枕套一个、迷彩色腰包一个;

2.书证被告人赵厚良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崔某甲、崔某乙、徐某某、蔡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厚良的供述与辩解;

6.绥阳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厚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厚良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厚良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厚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厚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厚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波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厚良现羁押于八面通林业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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