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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友帮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一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赵友帮,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47********,汉族,小学,**管理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潍坊市昌乐县,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友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东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管辖,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7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赵友帮的次子赵某某为父亲赵友帮和患病的母亲秦某某雇佣了保姆张某某,在东营区**号楼**单元**室照顾两人的生活起居,期间赵友帮对张某某的服务质量不满。同年6月16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友帮因对被害人张某某服务不满遂起杀意,其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张某某从客厅拖拽至室内走廊处,用菜刀砍切被害人张某某颈部数次,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被告人赵友帮割伤被害人秦某某右手手腕和自己左手手腕,欲杀死妻子秦某某后自杀,均未遂。13时52分许,被告人赵友帮给其长子赵某某打电话告知其杀害保姆张某某、秦某某和自杀的事实。赵某起赶至现场后,先后拨打120和110,张某某当场死亡,赵友帮、秦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颈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秦某某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帮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丽娟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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