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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友明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赵友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友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赵友明驾驶电动三轮车窜至成都市高新区天盛路富士康M区外,使用工具撬开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渝田牌电瓶车(鉴定价格为2520元人民币),后将该电瓶车拖至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运走、销赃获利。

2020年9月6日4时许,被告人赵友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先后窜至成都市高新区京东方公司正门及侧门附近,盗窃二辆电瓶车,其中一辆电瓶车系被害人何某某所有,另一辆电瓶车尚未找到被害人,该二辆电瓶车因具体型号不详、未能进行价格鉴定。赵友明将该二辆电瓶车拖至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运走、销赃获利。

2020年9月9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街**号**栋**楼将犯罪嫌疑人赵友明抓获,赵友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友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友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的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赵友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赵友明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原红旗

2021年1月5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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