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公诉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赵双启,绰号岩拿,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4********,佤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耿马县),住耿马县**镇**村委会**组**号。
被告人刘跃斌,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6日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6年8月17日释放。
被告人李东南,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
被告人李老二,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81********,佤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住耿马县孟定镇**村**组**号。
被告人岩章(自报),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冒县**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岩杰(自报),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冒县**乡**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赛布勒(自报),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村**组(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三比(自报),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傣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丹阳县**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岩翁(自报),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傣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丹阳县**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岩同(自报),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冒县**乡(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岩芒(自报),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冒县**乡**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岩尼(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波县**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岩在沙(自报),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冒县**乡**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被告人赛荣(自报),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务农,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邦康市勐冒县**乡**村(以上身份住址系自报)。
以上被告人李东南、李老二、岩章、岩杰、赛布勒、三比、岩翁、岩同、岩芒、岩尼、岩在沙、赛荣于2018年3月9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跃斌于3月10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双启于5月2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7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双启、刘跃斌、李东南、李老二、岩章、岩杰、赛布勒、三比、岩翁、岩同、岩芒、岩尼、岩在沙、赛荣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7月16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被告人赵双启、李老二、岩章、岩杰、赛布勒、三比、岩翁、岩同、岩芒、岩尼、岩在沙、赛荣从境外缅甸邦康携带毒品到我国境内孟连勐啊,与事先在孟连县勐啊村等候接取毒品的被告人刘跃斌、李东南、黄某乙(另案处理)、黄某甲(另案处理)汇合后运输毒品往孟连方向行驶。刘跃斌、赵双启、黄某乙驾乘贵******号车在前探路,李东南、岩章、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岩同驾乘藏有毒品的临时车牌号为贵******号车在中间,黄某乙、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赛布勒驾乘贵******号车在后。当晚21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根据全国两会安保维稳方案在孟连县娜允镇二环路李明鱼庄路口进行武装公开查缉。分别查获途经此处的被告人李东南驾驶的临时车牌号为贵******号车,从车上查获10包分别用手提包和行李箱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5.655千克,抓获乘坐该车的岩章、李老二、三比、岩翁、岩芒、岩同;查获紧跟其后的贵******号车,从车上抓获驾驶员黄某乙以及乘坐该车的岩杰、岩在沙、赛荣、岩尼、赛布勒。同年3月10日9时许,在孟连县**大酒店抓获被告人刘跃斌、黄某甲及查获贵******号车;5月21日,在耿马县孟定镇抓获被告人赵双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鉴定意见书、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的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双启、刘跃斌、李东南、李老二、岩章、岩杰、赛布勒、三比、岩翁、岩同、岩芒、岩尼、岩在沙、赛荣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从境外将毒品走私到我国境内并非法运输,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赵双启、李老二、岩章、岩杰、赛布勒、三比、岩翁、岩同、岩芒、岩尼、岩在沙、赛荣等十二人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跃斌、李东南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赵双启和刘跃斌系主犯;李东南、李老二、岩章、岩杰、赛布勒、三比、岩翁、岩同、岩芒、岩尼、岩在沙、赛荣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刘跃斌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平、
孙游飞
2019年1月30日
附:
1.十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起诉书73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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