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赵发喜,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东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路**号,住湖北省监利县**路**号。因容留卖淫,于2012年3月1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5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发喜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被告人赵发喜以每年8000元租金租用王某某位于监利县**农场**路**厂对面的平房,并通过李某某(身份待查,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在获取卖淫人员联系方式后,电话联系卖淫人员到其出租屋内,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场所及食宿,从卖淫人员收取的嫖资中抽头获利。2019年9月期间,赵发喜多次容留卖淫人员杨某某、张某某、鲁某某、刘某某、齐某某在其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其中杨某某卖淫11次,张某某卖淫2次,鲁某某卖淫7次,齐某某卖淫4次,刘某某卖淫1次。经监利县人民医院诊断,张某某、鲁某某均患严重性传播疾病梅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物证笔录及物证照片;2. 赵发喜、杨某某、张某某、鲁某某、齐某某、刘某某、周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卖淫人员在监利县人民医院的性病检验报告单;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鲁某某、齐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赵发喜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发喜容留卖淫十人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尚明
2019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涉案款物由监利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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