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吉勇,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所在地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住绵阳高新区**。因犯诈骗罪,于1997年9月18日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吉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应由本院管辖,遂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接到有人在绵阳高新区石桥铺雅馨花园小区吸食毒品的举报后,派民警赶往现场。当日21时许,民警在绵阳高新区石桥铺繁华大桥建设银行门口挡获形迹可疑、有吸毒前科的被告人赵吉勇,遂将赵吉勇带至该局接受调查。尔后,民警对被告人赵吉勇随身携带的一个方格花纹的挎包进行检查时,从包内一烟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状物6袋和红色药片状物一袋共125颗,并从挎包侧面拉链包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裹的白色晶体状物3袋。经称量,前述红色药片状物净重共计12.16克,白色晶体状物净重共计9.55克。经鉴定,前述白色晶体状物、红色药片状物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案发后,被告人赵吉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吉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1.7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吉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赵吉勇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特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吉勇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卓蔓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吉勇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碟6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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