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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吉斌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赵吉斌,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1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7月30日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20年2月28日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 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吉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吉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赵吉斌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菜市场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离开所驾驶车辆卸货之机,打开驾驶室车门,盗窃王某某放在车辆副驾驶室座位上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4000余元,得手后随即逃离现场。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赵吉斌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公安机关从赵吉斌住家内查获赃款人民币12000余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扣押、发还清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前科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吉斌的供述和辩解;

5.保外就医病情诊断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等;

7.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吉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吉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吉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吉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未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吉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诗扬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赵吉斌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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