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君辉,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镇**委**组。被告人赵君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君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君辉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赵君辉窜至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五道江村四组张某某家平房,利用攀爬撬锁手段进入该平房,盗窃平房大厅内黑色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所盗电脑销赃后获得赃款人民币50元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君辉户籍信息、公安监管场所深挖犯罪线索转递函、发还清单等;
2.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君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君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君辉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君辉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君辉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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