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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启友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启友,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住随县**镇**居委会**组**号。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启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赵启友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在随州市城区**街****附近寻找目标伺机扒窃,后赵启友见程某某一人在路上行走,遂尾随其后,将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一部土豪金苹果7手机盗走,得手后立即将手机交给周某某,二人逃离现场。后周某某将手机处理,分给赵启友现金200元。

2、2019年1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赵启友在**路**公司对面的公交站台附近寻找目标伺机扒窃,被害人赵某乙骑电动单车从此处经过时,赵启友将赵某乙上衣口袋内的一部手机偷出,准备离开时被赵某乙丈夫发现,赵某乙丈夫大吼一声,赵启友立即将手机还给赵某乙准备逃离,被赵某乙丈夫追上抓住,后被曾都区分局巡逻的执勤人员扭送至东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赵启友的人员基本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5)鄂曾都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赵某乙的陈述;4.辨认笔录;5.涉案光盘一张;6.被告人赵启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启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启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启友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启友现被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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