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启洪,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启洪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8年7月11日至8月9日, 自2018年9月20日至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自2018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自2018年9月10日至9月24日,自2018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赵启洪于2017年8月23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超市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男,49岁,北京市人)放置于超市内售卖的香烟181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3575.66元)及现金人民币11000元。
二、被告人赵启洪于2017年10月2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超市内,欲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超市内售卖的香烟108条(共计价值人民币43249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赵启洪于2018年1月30日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镇**村**超市内,欲盗窃超市内香烟98条(共计价值人民币23710.36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四、被告人赵启洪于2018年2月25日2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公交站附近的“**超市”内,盗窃被害人杜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放置于超市柜台内售卖的香烟104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2325元)。
被告人赵启洪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4.视听资料、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和工作记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启洪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启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 力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围巾一条、棉服二件、钳子一个、蛇皮袋二个、眼睛一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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