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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呈璧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赵呈璧,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呈璧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赵呈璧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赵呈璧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B****7号威姿牌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卉锦道自西向东行驶至春光路交口以西900米处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赵呈璧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赵呈璧驾驶车辆沿天津市西青区星光路行驶至与卉康道交口以南200米处时,其车辆与被害人韩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赵呈璧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赵呈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1.1mg/100ml。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韩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两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人赵呈璧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韩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赵呈璧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呈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呈璧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且负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呈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呈璧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媛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呈璧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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