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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嗣东抢劫、绑架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赵嗣东,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宁县,住**镇**路**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嗣东涉嫌抢劫罪、绑架罪,于201911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当场劫取财物或威胁被害人向亲友筹款赎人。具体如下:

一、抢劫事实

1.2007年10月一天19时许,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已判刑)等六人,驾车窜到本市**镇**路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和李某某、“王君君”、“四毛”等人乘坐的一辆瑞风商务车拦停,强行将王某某等人带到**镇**花园**酒店一商务套房,多次用电棍等工具殴打王某某、王某甲等人,要他们给钱,后王某某被迫交出一张存有36000元的银行卡并写下20000元的欠条。次日上午,由赵某甲、赵嗣东驾车带着王某某、王某甲去银行柜员机处,将上述卡内的36000元转账到赵某甲的银行账户,才将王某某等五人放走。

2.2008年8月一天14时许,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两名男子(后二人均另案处理)等四人,驾车窜到湖南省新宁县**院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和其2岁的儿子挟持上车,再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某,以此作要挟要求王某某前来该医院门口,后将王某某三人挟持到一座山上的木屋里,多次用铁管等工具殴打王某某、王某甲,要求他们偿还上述欠条所涉及20000元和利息14000元,后由赵某甲和一名男子带王某甲去新宁县向亲戚借得34000元交给赵某甲,赵某甲等人才将王某某三人放走。

3.2009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等人约被害人文某某到本市**镇一家湘菜馆。于是,文某某和文某甲、“老鼠”应约驾车去到上述菜馆。在吃饭过程中,赵某甲、赵嗣东和“驼背”、三名男子等人 (后四人均另案处理)以“驼背”曾被文某某的汽车撞过为由,强行将文某某三人带到**镇一酒店的702房,对文某某三人拳打脚踢,还用电棒电击文某某等人,叫文某某解决该事情,后文某某被迫答应给90000元,并打电话向马某某借钱,后马某某将30000元存入赵某甲的银行账户。期间,文某某还被迫写下60000元的欠条。由此,文某某三人才得以离开。8月8日,赵嗣东打电话叫文某某给付上述欠条中的3万元,文某某被迫向朋友借了2万元于9日汇到赵某甲的账户上。

4.2009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老汉”、“黑鬼”、“UU”、“大东东”等人(后五人均另案处理),驾车窜到本市**镇**路段,将被害人王某乙强行带到**镇**酒店的702房,对王某乙实施殴打,以王某乙欠钱为由,迫王还钱。王某乙被迫打电话向朋友文某某借了25000元,由文某某将该款存入赵某甲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期间,王某乙还被迫写下70000元的欠条。由此,王某乙才被放走。

二、绑架事实

1.2008年3月24日一天16时许,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等七人,窜到本市**镇**路一麻将馆,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乙劫持上车,带到本市**镇**酒店一间套房里,对王某乙实施殴打,叫王某乙给18000元。后由徐某某(另案处理)为王某乙担保7000元,王某乙再向文某某借了10000元交给赵某甲等人,才得以被释放。

2.2009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嗣东伙同赵某甲等人,打电话把被害人刘某某叫到本市**镇**居**房,以刘某某老乡介绍给赵嗣东的女子在与赵嗣东交往过程中花了赵的100000元为由,要求刘某某赔偿30000元,并用臂力器等工具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后刘某某打电话叫其女友姜某某筹钱。次日中午,赵某甲驾车载着刘某某到约定的**镇**酒店门口,准备向姜某某收取赎金时,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网上追逃,2019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湖南省新宁县**镇**路将赵嗣东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嗣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嗣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三次以上,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202013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嗣东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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