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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嗣楠、段忠明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赵嗣楠,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坊**栋**单元**楼**号。2006年2月16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段忠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嗣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段忠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5月2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嗣楠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贩卖毒品活动。李某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段忠明均系云南省昆明市某贩毒团伙成员。2018年8月,被告人赵嗣楠与李某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通过李某某的介绍与联系,赵嗣楠在李某某等人处获取海洛因等毒品用于贩卖。后李某某等人通过快递等方式将毒品邮寄至成都交由赵嗣楠,赵嗣楠收到毒品后对外进行贩卖。

2018年11月2日2时许,赵嗣楠在其租住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某、康某某、肖某某等多人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后公安机关在该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四处共18.81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5.1%至51.5%不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四处共165.9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9.1%至14%不等)及锡箔纸、注射器、吸毒工具、电子秤等物。

赵嗣楠被挡获后,主动交代上述毒品系其本人用于贩卖,并供述其汽车中及其另外租赁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号楼**号房内也放有大量用于贩卖的毒品。后公安机关先后在上述汽车储物箱内共查获海洛因314.33克(海洛因含量为37.1%至52.3%不等)、甲基苯丙胺片剂104.6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3%至10.3%不等);在上述603号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3467.0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至13.9%不等)。赵嗣楠随后逐步交代了其毒品来源于李某某等人的情况。

为了解赵嗣楠情况,李某某与段忠明于2018年11月5日23时许乘飞机前往成都,并在出发前邮寄一份夹藏有毒品的申通快递到成都市金牛区“泉水人家”小区。到达成都后,该二人暂住于赵嗣楠前期租赁的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内。同年11月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述**房内挡获李某某、段忠明,并在房内查扣了赵嗣楠遗留的海洛因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34克。后公安机关带领李某某、段忠明到“泉水人家”小区提取了上述申通快递,在其中查获海洛因共198.97克(海洛因含量为46.2%至56.7%不等)。

另查明,2018年10月29日,李某某等人在云南省昆明市通过顺丰快递向赵嗣楠邮寄一夹藏有毒品的包裹,后该包裹于次日在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查扣,在其中发现海洛因346.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嗣楠违反国家管制规定多次对外贩卖毒品,为贩卖而持有或快递甲基苯丙胺片剂3741.05克、海洛因664.48克、甲基苯丙胺18.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赵嗣楠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段忠明违反国家管制规定,帮助他人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198.9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赵嗣楠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段忠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嗣楠在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挡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行,其贩卖毒品罪构成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嗣楠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嗣楠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嗣楠伙同李某某共同从事贩卖毒品活动,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段忠明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东

                            2019年6月25日

                           书  记  员  蒲静怡        

附:

1、被告人赵嗣楠、段忠明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柒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光盘拾玖张、优盘壹个;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壹份;

    4、涉案的毒品、吸毒工具、手机等物已扣押在案,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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