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赵国启,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号,现住**路**苑**区**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国启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许,从被告人赵国启所住的荆州区**路**苑**区**号**室搜查出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粉剂共576.95克。经当场检测,被告人赵国启尿检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的证言;3、毒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赵国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启明知是毒品仍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国启现羁押在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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