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检刑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赵国富,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20284198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镇。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10月25日被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由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国富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退回磐石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3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国富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18年1月26日经诉讼调解离婚,王某某于同年9月6日与被害人徐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10月25日7时许,被告人赵国富在磐石市**镇大街与**公路交接的丁字路口附近,因女儿抚养权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徐某某持甩棍击打赵国富头部,赵国富持尖刀先将王某某刺伤,随即刺向徐某某,徐某某在二人厮打过程中倒地,赵国富又持刀刺中徐某某胸部及颈部后,驾车离开现场返回磐石市**镇**村**屯。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颈部,胸部,致颈内静脉破裂,气管破裂,食管破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被害人徐某某因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头面部,颈部,胸部,致颈内静脉破裂,右肺动脉破裂,心包破裂,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赵某某所受之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赵国富于案发当日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富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安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三、物证:尖刀、甩棍等;
四、书证: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通话详单等;
五、鉴定意见: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犯罪情节及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雪娜
代理检察员:曲健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吉林省磐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光盘拾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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