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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国新开设赌场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赵国新,绰号“毒毒”,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1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12月20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2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2月22日被依法收监,2005年3月11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2月23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病继续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因病继续监外执行;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2012年1月18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一年十一个月十四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于2019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20年6月23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刑满日期至2021年5月23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国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国新组织参赌人员赵某甲、龚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徐某甲等人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赵某乙家、**街道**村黄某甲家等地,以玩牛牛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9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查询资料、前科资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2.证人:证人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吴某某、王某某、赵某乙、陈某某、赵某甲、龚某某、徐某甲、董某某、祝某某、严某某、徐某乙、项某某、邵某某、郑某某、许某某、何某某;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国新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国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国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新系累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凌飞

    (院印)

                                 二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国新现监视居住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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