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赵国杰,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10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国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4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赵国杰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3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商城门前,被告人赵国杰扒窃被害人郑某某上衣外侧兜内红米K2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一部。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赵国杰于2019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国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国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国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国杰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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