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21972********,汉族,专科,北安市**河**处书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河**社区**委**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6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9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黑R****A号长城哈弗H6沿北安市友谊街自东向西行驶至北安市中医院门前时将在此路段自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宋某某撞伤。后由过路人郭某甲报警,被告人赵某某守候在现场。经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在此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对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95mg/100ml,经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对宋某某进行伤情鉴定,宋某某右膝关节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宋某某住院后被告人赵某某支付医疗费54000元,由其外甥李某某签字确认收到。
被告人赵某某于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簿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收到条、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出院记录、住院病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边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为宜,如在法院环节达成和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长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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