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赵圣,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2001********,汉族,高中文化,住汉寿县**街道**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16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即日由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圣先后四次帮吸毒人员梅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等人找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共同吸食或牟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吸毒人员梅某某400元现金后,在汉德大道德山附近找刘某某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在汉寿县**附近给梅某某。
2、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圣通过微信转账收取吸毒人员胡某某500元转账后转给高某某,与胡某某一起到武陵区**镇**村找高某某购买了400元冰毒和麻古,后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返给赵某某100元。
3、2020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赵圣收取吸毒人员彭某某400元微信转账和100元现金后转给高某某,并与胡某某、彭某某一起到高某某家找高某某购买了4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共同吸食,后高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返给赵某某100元。
4、2020年端午节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某某收取吸毒人员梅某某500元现金后,与梅某某等一起到汉寿县**镇**村刘再家找刘某某购买了4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与梅某某共同吸食。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梅某某、彭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圣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圣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秀莲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汉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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