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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培棠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780号

被告人赵培棠,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7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肥城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无业,2016年1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17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2月9日因猥亵他人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迎泽派出所行政拘留5日,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高血压被看守所拒收押,2020年4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因盗窃电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盗窃,2020年5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培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培棠在太原市小店区**北街第**机床厂**宿舍小区**门,将被害人范某某的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现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280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赵培棠在太原市小店区**路第**机床厂**宿舍小区门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爱玛牌小果冻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5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废品的男子。经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2099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赵培棠在太原市小店区第**机床厂**宿舍**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宝岛电动车盗走。现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赵培棠在太原市小店区**北街****便利店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捷豹牌电动车盗走次日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废品的男子。经小店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培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培棠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培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培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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