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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堂安盗伐林木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赵堂安,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始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堂安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一次退回始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始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赵堂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请赵某甲、赵某乙等四名民工窜至广东始兴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黄寨地”山场擅自砍伐林木。2011年3月,赵堂安伙同邓某某(已判刑)雇请陈某某开山路,赵某甲、赵某乙等四名民工继续在该山场擅自砍伐林木。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折合为118.44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堂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顺梅

2020年2月25

附:

    1.被告人赵堂安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肆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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