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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增产、王素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22号 

被告人赵增产,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浙江省宁海县********号。

被告人王素珍,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暂住本市吴中区**天下**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吴中区**镇**村**组**北**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4月8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2月24日、5月8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赵增产在本市姑苏区西城永捷注册成立苏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业务员采用发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作为江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平台,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及支付10%-16%年利率。2016年2月被告人王素珍任该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团队,采取组织客户参观工厂、开茶话会、年会宣传等方式积极吸收公众存款。截止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吸收程某某、朱某某、赵某某等68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220.38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760.35万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赵增产以葛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苏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安排徐某某负责经营管理,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截止至2018年4月共吸收周某某、孙某某、彭某某等26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92.6万元,造成损失达人民币262.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PPT影印件、借款合同、银行流水、保险服务合同等;

2.证人葛某某、沈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徐某某、郭亚某某、林某某、集资参与人严某某、吴某某、程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赵增产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共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共同吸收公众存款,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素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增产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增产、王素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晔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增产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素珍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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