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赵增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福建省**传媒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00年3月2日因诈骗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集资诈骗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8年8月28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现仍在服刑期间。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增国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福建省**传媒有限公司南开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注册成立,住所地及实际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场,经营范围为发布广告、活动策划、庆典服务、演出设备租赁等。
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赵增国隐瞒福建省**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被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终止挂牌的事实,编造与南平市**有限公司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以扩大**公司收购的水厂经营和投资畲族文化城为由,雇佣业务人员在人员密集场所散发传单,承诺到期还本及约24%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揽资金。现已查明涉及32名投资人,经审计,实际吸揽金额及实际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97.75万元。吸揽的资金除按比例分成给业务人员外,均由被告人赵增国支配和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赵增国的身份材料和前科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的证言,投资人张某某、何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增国的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吸揽金额共计97.75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增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倩
检察官助理:王西发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增国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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