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增敏、马广杰贪污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赵增敏,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9********,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天津市**研究院**,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广杰,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市**研究院**研究所**,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分别于2019年5月6日、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 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增敏利用担任天津市**研究院**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该院**研究所**马广杰于2014年从其负责的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保护步行道建设及危险路段护栏建设项目中,采取加大工程造价、签订虚假价格施工合同等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被告人赵增敏分获赃款230万元,被告人马广杰分获赃款70万元。

被告人赵增敏又于2015年与马广杰商议从其负责的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保护边界界桩和界碑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保护围封工程项目中,采用同样方法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49.9万元。其中,被告人赵增敏分获赃款110万元,被告人马广杰分获赃款39.9万元。

综上,二被告人从上述工程中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49.9万元,其中赵增敏分获赃款合计340万元,马广杰分获赃款合计109.9万元。所保管的款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外,部分被二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时,被告人赵增敏贪污款项剩余28万元和被告人马广杰贪污款项剩余32万元均已收缴暂存于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围封工程、界桩界碑工程等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书证;

2. 杨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春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475号

被告人赵增敏,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910142510,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天津市**研究院**,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翠微园3号楼3门602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广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2197302202134,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天津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研究所**,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南开区延生里小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贪污罪,分别于2019年5月6日、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5月24日退回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 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增敏利用担任天津市**研究院**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时任该院**研究所**马广杰于2014年从其负责的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保护步行道建设及危险路段护栏建设项目中,采取加大工程造价、签订虚假价格施工合同等手段套取工程款人民币300万元。其中,被告人赵增敏分获赃款230万元,被告人马广杰分获赃款70万元。

被告人赵增敏又于2015年与马广杰商议从其负责的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保护边界界桩和界碑建设工程项目、天津市蓟县中上元古界标准地层剖面保护围封工程项目中,采用同样方法套取工程款人民币149.9万元。其中,被告人赵增敏分获赃款110万元,被告人马广杰分获赃款39.9万元。

综上,二被告人从上述工程中套取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49.9万元,其中赵增敏分获赃款合计340万元,马广杰分获赃款合计109.9万元。所保管的款项部分用于单位开支外,部分被二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时,被告人赵增敏贪污款项剩余28万元和被告人马广杰贪污款项剩余32万元均已收缴暂存于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围封工程、界桩界碑工程等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书证;

2.杨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工程款,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雷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增敏、马广杰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