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六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赵墩鹏,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墩鹏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墩鹏以体内藏匿和体外携带的方式运输毒品,2018年10月10日18时10分许,赵墩鹏欲从景洪乘机前往丽江时,在景洪市嘎洒机场安检口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民警查获,缴获被告人赵墩鹏从体内排出、体外携带的毒品海洛因净重292.3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墩鹏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排毒、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墩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华
2019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赵墩鹏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5张。
3、补充材料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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