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大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街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5日经本院批准,8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大勇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赵大勇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赵大勇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王某某,至2019年6月二人同居期间,赵大勇以资金紧张、房屋装修、购买材料、请人绘制工程图纸等为由多次从王某某处骗取10579元。
2、2019年6月初,被告人赵大勇通过抖音认识被害人华某某,以买保险为由接近华某某,7月11日,被告人赵大勇以支付设计图纸费用为由,从华某某处骗取1600元。
3、2019年6月底,被告人赵大勇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有工程,后以工地急需用钱、请人吃饭缺钱为由,分多次从李某某处骗取18488元。
4、2019年6月底,被告人赵大勇通过李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二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赵大勇以为其买车、买房等为由,从张某某处骗取16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
6、微信聊天记录;
7、微信转账记录;
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大勇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陆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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