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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大明诈骗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赵大明,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现住址:同上。2008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执行逮捕。

被害人陈某某,女,52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大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赵大明以“赵小朋”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陈某某相识。2019年7月18日、8月5日,被告人赵大明虚构买车等借款理由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出租屋两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合计人民币19000元。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大明以出车祸为由骗被害人陈某某转账医药费5000元,陈某某未转账。

被告人赵大明于2019年9月2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赵大明近亲属现已代为赔偿被害人1.9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大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大明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121

书记员:林丹

附:

1.被告人赵大明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U盘壹个。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被告人赵大明近亲属已代为赔偿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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