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赵大鼠,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0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5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
上列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大鼠、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赵大鼠、张某某窜至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博爱医院北门口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以400元价格销赃。经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25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赵大鼠、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文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提取、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赵大鼠、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大鼠、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大鼠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赵大鼠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作案工具一套暂扣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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