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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天国受贿、玩忽职守案)_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赵天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41971********,汉族,大专文化,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原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原负责人,住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室。被告人赵天国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宿迁市宿豫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执行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天国涉嫌受贿、玩忽职守一案,由宿迁市宿豫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6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天国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天国,听取了辩护人徐尊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1日将该案退回宿迁市宿豫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于2019年9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10月9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受贿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赵天国利用担任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宿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迁**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的方式收受贿赂,索取、收受王某甲、解某某、陈某甲等贿赂,合计人民币162.8255万元,并为上述公司和人员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被告人赵天国利用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未做手续的情况下,要求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该公司开发的卧龙湾小区L11-101别墅保留,并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宿豫区卧龙湾小区三期土地证及小区不动产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后葛某某通过被告人赵天国以人民币217.189万元购买该别墅。经鉴定,该房屋交易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8.095万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赵天国利用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134.6697万元低价购买宿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江山一品3幢102室,并为该公司办理不动产预告抵押登记、预告登记等方面提供帮助。后被告人赵天国安排中介公司将该房屋以179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该房屋交易时市场价格为179.2986万元。

3.2018年5月,被告人赵天国利用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39.0681万元低价购买宿迁**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宿豫区印象99小区6-1-305房产,并为该公司办理土地及不动产证等方面提供帮助。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赵天国安排中介公司王某乙将该房屋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后因其他原因该房屋未出售成功。经鉴定该房屋交易时市场价格为62.3587万元。

4. 2018年4月,被告人赵天国利用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甲购买宿豫区阳光明都商铺在少缴纳税款和过户领取不动产权证上提供帮助,在宿豫区便民服务中心其办公室收受来龙镇个体老板陈某甲所送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加油卡。

5.2018年7月,被告人赵天国以借为名向江苏**科技智能有限公司老板解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并为江苏**科技公司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业务和解某某亲属购买的豫江大厦过户上提供帮助。

6.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赵天国利用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新沂市**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甲贿赂24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测绘业务上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豫区监察委员会提取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葛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天国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房屋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玩忽职守

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赵天国在担任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宿豫窗口负责人、宿豫区国土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人的期间,长期将自己办公系统的密码交由他人使用,未履行窗口负责人对公业务办理的初审审核工作职责,致使单位工作人员王某丙私自进入其系统代为初审审批,造成公共财产损失7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豫区监察委员会从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取的宿迁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平台使用权限一览表、不动产登记审批表、江苏道勤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前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倪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赵天国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天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天国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天国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敬松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天国现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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