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天芳,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5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巷,住北京市密云区**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天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天芳于2015年至2018年在北京**有限公司任**期间,以北京**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承诺高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等方式,非法吸收王某某、任某某、朱某某、孙某某等135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380.6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专项审核报告、投资协议、收款凭证、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天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天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爱国
书 记 员: 冯思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密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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