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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赵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乡**村**庄,住址同上。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赵威酒后无证驾驶粤BQ****号小型轿车从大广高速岳城站上站北京方向由南向北行驶,后在与新阳高速公路交叉口处转至新阳高速公路,行至新阳高速公路41km+200m(北半幅)处开始沿新阳高速公路由西向东逆行,当日23时48分许,逆向行至新阳高速公路22km(北半幅)时,在超车道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QE****号货车迎头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被告人赵威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逆行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赵威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04mg/100mL。

经查,被告人赵威醉酒后驾车在高速路行驶43公里,其中逆向行驶19公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3.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威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威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逆向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足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威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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