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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婷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赵婷,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幢**号**室。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婷谎称有关系能帮助被害人莫某某儿子进入高新区宝韵幼儿园朱一分院读书,虚构需找关系送礼、交纳幼儿园学费、伙食费等理由,共骗取被害人莫某某琴人民币147448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婷虚构其系宁波市高新区电信局员工,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低价购买手机,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26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婷在其住处被侦查机关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婷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婷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盈

检察官助理:戴垒垒

2020年413


附:

1.被告人赵婷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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