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赵子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7********,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因犯抢劫、强奸罪,2000年12月25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9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次判决于2020年5月6日经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子勇驾驶三轮摩托车途经永顺县**镇**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大门插的有钥匙,遂产生了入户盗窃的想法,便用门上的钥匙开门进入刘某某家,并打开手机电筒作案时,恰被屋内的刘某某发现,赵子勇立即逃窜。2020年9月10日民警在永顺县**镇**村**附近将赵子勇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24日,在值班律师的参与下,被告人赵子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照明工具(手机)、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子勇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光碟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子勇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子勇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赵子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玉梅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赵子勇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