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赵子金,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6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庄**号。1984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4年6月28日,因犯脱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刑罚尚有十七个月没有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98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1986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8月29日,因犯罪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1年3月27日释放;2012年6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子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子金到大同区林源镇长胜村王某某家房外的羊圈内,盗窃42只羊,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2只羊价值人民币103,660元。被盗42只羊中41只已被被害人找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材料;
2.证人胡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子金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子金于2020年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42只羊,涉案金额达103,6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子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子金系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赵子金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云
检察官助理:刘德峰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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