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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子龙、杨晓龙等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二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赵子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晓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庐阳区**里**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影,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安徽省临泉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丹丹,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座**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欢欢,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乡**村**队,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运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辉,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村**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桂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孟婷婷,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现住安徽省明光市**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欢欢,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刘丹丹、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先后利用环球国际、大西洋联合商品市场(又称太平洋国际商品市场)、中贸国际、亚太国际等平台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众城市之光、包河区万达广场万达名宅等地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案发期间,共骗取上述平台客户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共计2600万余元。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晓龙在担任部门负责人、被告人刘丹丹在担任部门小组长期间,以客户投资损失的金额计算工资提成,为谋取个人利益,在明知虚构投资客户通过上述平台“买涨买跌”可以盈利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人员利用微信、QQ等诱骗被害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注册账号并转入资金进行交易,积极促成被害人资金亏损。其间,被告人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作为刘丹丹下辖的业务员,在明知部门积极追求客户资金亏损的情况下,仍按照杨晓龙、刘丹丹的指示实施上述行为。

被告人杨晓龙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人刘丹丹利用其所属人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被告人罗欢欢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被告人马运新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被告人彭辉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被告人马桂香参与期间,其所在小组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影在担任客服期间,在明知赵子龙、周某某等人虚构投资客户通过上述平台“买涨买跌”可以盈利,并可以通过上述平台后台人为调控交易价格涨跌的情况下,为被害人开户,进行入金、出金操作,帮助调控后台数据。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孟婷婷、王欢欢在担任客服期间,在明知周某某、邰某某、王某乙等人虚构投资客户通过上述平台“买涨买跌”可以盈利,并可以通过上述平台后台人为调控交易价格涨跌的情况下,分别为周某某、邰某某部门制作工资表,帮助调控后台数据。

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刘丹丹、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均于2019年3月1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涉案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对账单、工资表等;2.物证: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3.证人证言:史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刘丹丹、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供述与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刘丹丹、罗欢欢、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刘丹丹、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刘丹丹、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影、刘丹丹、罗欢欢、马运新、彭辉、马桂香、孟婷婷、王欢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邰桂艳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子龙、杨晓龙、王影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

所,被告人刘丹丹、马桂香、罗欢欢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被告人马运新、彭辉、孟婷婷、王欢欢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6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84张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4.被害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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