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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孝敏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16号 

被告人赵孝敏,曾用名赵敏,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20年10月14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7个月,2021年1月9日释放。2021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孝敏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赵孝敏伙同他人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珠江路韩国城喜玛特门口的一辆黑色大行牌SP18自行车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96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孝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孝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孝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孝敏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赵孝敏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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