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赵宇彪,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1********,汉族,小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思茅**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5月24日刑释放。
被告人罗艳,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5********,汉族,初中,待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镇**路**段**路**号**幢**室。
被告人赵忠雄,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4********,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暂住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街**村**号。
被告人岩格云,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6********,佤族,高中,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镇**村委**组**号。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7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宇彪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罗艳涉嫌制造毒品罪;赵忠雄涉嫌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岩格云涉嫌运输、毒品制造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孟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5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岩格云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赵宇彪、罗艳夫妇租住孟连县**镇**街**号房后,从境外缅甸购买鸦片、干燥植物丝状物,在孟连县**镇**街**号将鸦片掺水熬制与干燥植物丝状物混合烘干制成毒品“卡苦”贩卖牟利。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赵宇彪出资20000元人民币让被告人赵忠雄从境外购买鸦片用于制毒。2019年1月10日赵忠雄骑摩托车从缅甸勐平携带鸦片入境并由被告人岩格云骑摩托车在前探路将鸦片运输至孟连县**镇**街**号,后被告人赵宇彪、罗艳、赵忠雄、岩格云等人用鸦片为原料熬制毒品。2019年01月l1日09时许,孟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孟连县**镇**街**号抓获被告人赵宇彪、罗艳、赵忠雄、岩格云。当场从该住所二楼客厅门口查获1桶用银白色铁桶装的黑色鸦片液体计净重:15999克;二楼客厅内查获1盆用绿色塑料盆装的黑色鸦片液体计净重:5827克、1盆用粉红色塑料盆装的黑色鸦片液体计净重:2038克、1箱用咖啡色储物箱装的黑色鸦片液体计净重:1l719克、3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鸦片计净重:3711克、1箱用黑色行李箱包装的干燥植物丝状制毒原料计净重:4302克、茶几上查获l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鸦片计净重:15.29克和1盒外用红色烟盒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计净重:13.64克,沙发背后查获制式运动子弹4盒共计200发,及制毒用工具桶、电磁炉、盒等物;从二楼岩格云所住的卧室查获1包用透明保鲜膜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计净重:0.85克;从顶楼查获用银白色不锈钢盆装的干燥植物丝状制毒原料计净重:40克;从一楼院子鸡圈旁查获1桶用银白色铁桶装的黑色毒品鸦片液体计净重:35017克,从一楼楼梯口查获1箱用纸箱包装的干燥植物丝状制毒原料计净重:152克。共查获毒品鸦片计净重:3726.29克,毒品液体状鸦片共计净重:706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4.49克,干燥植物丝状制毒原料共计净:4494克,制式运动子弹4盒共计200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银行查询资料;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宇彪、罗艳、赵忠雄、岩格云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提取、称量、取样、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3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格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彪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制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忠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格云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制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宇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艳、赵忠雄、岩格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岩格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额云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赵宇彪、罗艳、赵忠雄、岩格云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25份,案件材料6册;
3.查获的毒品、物品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
4.视听资料光盘35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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