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赵宇阳,曾用名赵虎,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号。2009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2年7月13日被减刑释放。2014年4月1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2015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公安高新分局于7月31日对其执行逮捕。2017年8月2日,公安高新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因赵宇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高新分局将其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11月10日由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抓获并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宇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赵宇阳在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西侧综合市场盗窃被害人停放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以400元在莲湖区土门市场销赃。经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被告人赵宇阳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文件、网上追逃表、电动车收据等;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提取、扣押、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赵宇阳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宇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宇阳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宇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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