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赵宇龙,曾用名赵学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3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办**家属院**号楼**单元**楼。2011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8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宇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赵宇龙在**市**办**家属院,窃取受害人张某某一辆简易款白色二轮雅迪电动车,并予以销售,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2020年8月31日,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1750元;
2、2020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赵宇龙在**市**路**号楼**门洞,窃取受害人董某某一辆尚米款二轮白色雅迪电动车,该被盗电动车已退还受害人董某某,2020年7月17日,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130元;
3、2020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赵宇龙在**市**对面**站点窃取受害人张某甲、李某某一辆瑞鹰款白色二轮雅迪电动车(该被盗电动车已退还受害人张某甲)和一辆战神二代款深蓝色欧妮雅电动车(该被盗电动车已丢失),2020年7月17日,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瑞鹰款白色二轮雅迪电动车价格为3520元;战神二代款深蓝色欧妮雅二轮电动车价格为2470元;
4、2020年6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赵宇龙在**市**路与**路交叉口**门口,窃取受害人岳某某一辆108款黑色二轮爱玛电动车,该被盗电动车已退还受害人岳某某,2020年7月17日,长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
5、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赵宇龙在**市**路中段**公寓,窃取受害人杨某某一辆欧普款白色二轮雅迪电动车并予以销售,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2020年8月31日,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款电动车价格为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宇龙的供述和辩解;
2、受害人岳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宇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国营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宇龙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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