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京AK****大巴车在台江区兰花路由南往北行驶欲拐入西洋路,后因晚高峰车流量大,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大巴车停滞在兰花路和西洋路交叉口。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大巴车多次进退仍无法拐入西洋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大巴车剐蹭到陈某甲驾驶的闽BJ****白色越野车,但没有保持现场而是后退,陈某甲气愤下车欲上大巴车与被告人赵某某理论,后被陈某乙劝阻。被告人赵某某见白色越野车人员均下车后,一气之下驾驶大巴车多次撞击其前方的白色越野车,直至将白色越野车撞入路边的店铺内。
被告人赵某某停止撞击后,坐在驾驶座上刚好接到到其同事龙某某的视频电话,被告人赵某某向其同事龙某某反映了撞车事情,还将手机摄像头转向车前,拍摄了撞击后的场面给其同事龙某某,之后被告人赵某某下车。此时,被告人赵某某的同事毕某某来到现场,询问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告知毕某某撞车事后,毕某某担心双方人员矛盾升级,将赵某某带往旁边的店内休息。
民警接到周围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证人毕某某将被告人赵某某带到现场,民警黎某某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询问要求配合调查,被告人赵某某情绪激动拒绝配合调查,挥拳殴打民警黎某某头部,对脚踹另一交警,后被现场群众和民警一同制服。
被告人赵某某上述行为造成了福州市台江区西洋路64-6号小许五金店、64-7号梁记珠宝店、64-8家天下房屋中介三家店面不同程度损毁;还造成路人何某某轻微伤;造成闽BJ****小型轿车严重损坏,经估价闽BJ****车损失人民币70761元;造成京AK****大巴车部分损坏,经估价京AK****大巴车损失人民币7420元。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作案时未见精神病性症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有受审能力。
事后,被告人赵某某所在单位**租赁中心赔偿小许五金店元人民、梁记珠宝店元人民币、家天下房屋中介店500元人民币、路人何某某1000元人民币。目前与闽BJ****车主陈某乙未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病例、劳动合同、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省精司鉴[2019]法医精鉴字第011号、南方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1214号、南方司鉴中心[2018]车痕鉴字第528号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时间家天下房产中介监控录像等;
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矛盾,为发泄不满情绪,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故意驾车在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冲撞他人车辆,造成一人轻微伤,多人财物损坏,事后还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暴力抗拒执法,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珺珺
检 察 员:林永烨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伍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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