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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守话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950号

被告人赵守话,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乡**村**队。2007年6月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8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10年7月10日因转移赃物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守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赵守话至本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89弄196号楼道内,窃得被害人钱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型号为TDR361Z-1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7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赵守话至本区**镇**花园**号,窃得被害人顾某某停放于上址的开顺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钱某某、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小区监控视频;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资料;被告人赵守话的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守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守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舒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赵守话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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