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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宋良合同诈骗、买卖身份证件等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赵宋良,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组**号。2018年3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宋良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6月8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2018年7月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9月,被告人赵宋良在增城市新塘镇成立了广州市**有限公司,通过口头协议和签订合同以该公司名义对外订购布料并发外加工成牛仔服装出口外销,以支付小额货款、加工费或开具空头支票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以货款未到账、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骗取大部分布料款、加工费。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赵宋良关闭公司携款逃匿。在此期间,被告人赵宋良采取上述手法共诈骗得广州**有限公司等二十家供应商、加工厂的布料款、加工费共计人民币784932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等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赵宋良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二、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赵宋良关闭广州市**有限公司后逃匿,拒不支付该公司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639074.805元。2014年7月16日,增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赵宋良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等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赵宋良供述和辩解。

三、2015年3月,被告人赵宋良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在杨某甲(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到四川省达州市柳麻派出所,通过冒用杨某甲儿子杨某乙的身份信息办理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并在事成后支付现金人民币9万元给杨某甲作为报酬。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赵宋良多次利用该假冒居民身份证乘坐火车和住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乙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等证人证言;

3.同案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赵宋良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宋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宋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宋良非法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宋良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何旭基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宋良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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