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赵宗场,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巷**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盗窃被东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宗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宗场伙同符某甲(已判决)驾驶二轮摩托车到东方市**镇**村**路**号民宅工地。赵宗场在外放风,符某甲进入工地内盗窃了蔡某甲一部华为honor手机,梁某某一块白色高仿浪琴手表等物。经鉴定,华为手机价格为678元,高仿浪琴手表价格为334元。
二、2019年12月6日2时许,赵宗场伙同符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镇**路**夜宵店,赵宗场放风,符某甲盗走夜宵店桌上的史某某金色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金色红米手机价格为111元。
三、2019年12月6日3时许,赵宗场伙同符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镇**村**路**巷符某乙私宅,符某甲在外放风,赵宗场进入私宅并在房间内盗窃符某乙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一部白色中国移动A4手机。经鉴定,白色中国移动A4手机价格为20元。
四、2019年12月6日3时许,赵宗场伙同符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镇**路**巷张某甲私宅,符某甲在外放风,赵宗场拔掉大门铁栓进入私宅盗窃。因放风的符某甲被人发现而与人大声争吵,赵宗场闻风翻墙逃走,未盗得财物。
五、2019年12月12日3时许,赵宗场伙同符某甲来到东方市东方医院住院部,赵宗场在楼下放风,符某甲进入住院部204、207、429病房盗窃。在204房间盗窃唐某甲、唐某乙和符某丙各一部手机,在207房间内盗窃符某丁、蔡某乙、钟某某各一部手机,在429房内盗窃符某戊一部手机。经鉴定,蔡某乙被盗华为手机价格为2441元,符某丁被盗vivo手机价格为1476元,钟某某被盗OPPO手机价格为969元,合计4886元。唐某甲、唐某乙、符某戊、符某丙被盗手机因具体内存等指标不祥,无法鉴定。
其中蔡某甲被盗手机、梁某某被盗高仿手表、符某乙被盗手机、史某某被盗手机、蔡某乙被盗手机已由东方市公安局发还。2020年3月19日,赵宗场在东方市八所镇头号电竞网吧内被抓获到案。
2019年12月12日,东方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符某甲持有的五羊本田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张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符某乙、史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钟某某、符某戊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赵宗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辨认、扣押、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宗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同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宗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其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宗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财物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现存放于东方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