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宗培,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元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号。2019年5月17日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苍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宗培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本院将本案退回苍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苍溪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5月,被告人赵宗培在苍溪县拘留所与梅某某(本案被害人,男,46岁)认识,其谎称自己有工程可以分包给梅某某做。2019年6月,被告人赵宗培找人伪造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谎称自己已经取得了**集团老厂区改造项目9号、10号地块一标段的承包权,可以将工程劳务五大项分包给梅某某、赵某某(本案被害人,男,51岁)、杨某甲(本案被害人,男,56岁)等人做,骗取了梅某某等人的信任。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赵宗培先后以收取合同履约金、借款等为由,骗取梅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09700元。
2019年8月,被告人赵宗培与广元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川A3****号黑色宝马牌轿车一辆。后通过梅某某认识了伏某某(本案被害人,男,49岁),其谎称该车系自己所有,以承揽工程竞标验资为由,用该车向伏某某质押借款30万元,伏某某未同意。后被告人赵宗培又找人伪造了自己银行卡有497万余元、500万余元余额的图片,使伏某某对其经济实力产生错误认识。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宗培以借款为名,骗取伏某某人民币共计55000元。
二、合同诈骗罪
2019年8月,被告人赵宗培以谈生意为由,与苍溪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川H3****号白色沃尔沃牌轿车一辆。随后被告人赵宗培找到唐某某,谎称车辆所有人李某某用该车向其质押借款30万元,并伪造了质押合同、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和借条,与唐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从唐某某处借款85000元。经鉴定,川H3****号白色沃尔沃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涉案车辆照片等;2.建设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进场通知书、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公章印模、汽车租赁合同、质押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某、侯某某、鲜某某、谯某某、杨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唐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梅某某、赵某某、杨某甲、伏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赵宗培的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64700元,数额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涛
检察官助理:杨文静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赵宗培现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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