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公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赵宗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安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桃园路**号**栋**单元**。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商业、服务业人员,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层**楼。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宗海、梁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宗海在经营“**理疗”门市时,利用其租的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号房屋容留、介绍古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卖淫,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赵宗海在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下,仍帮助管理门市、收取卖淫女卖淫的提成。
2019年9月4日16时30分许,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何某某与古某某、刘某某与徐某某、余某某与李某某三对男女在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号房屋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赵宗海、梁某某二人。被告人赵宗海、梁某某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宗海、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海、梁某某二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宗海、梁某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宗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沁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宗海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982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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