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宗苗,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62********,景颇族,文盲,云南省盈江县人,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宗苗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2日移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12日报送我院审查提起公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赵宗苗在德宏州盈江县与毒贩“腊弄”(在逃)共谋贩卖毒品,并商定由 “腊弄”负责组织毒品,赵宗苗负责联系毒品买主,同时商量好“腊弄”将联系到的毒品运到德宏州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会护拉村民三组,藏匿好后二人再伺机进行贩卖。同年12月9日, “腊弄”将组织好的毒品运到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会护拉村民三组,按赵宗苗安排将毒品藏匿在赵宗苗家隔壁一废弃的房间内,后逃离现场。当日22时30分许,腾冲市公安局民警在盈江县盏西镇合作村委会护拉村民三组将赵宗苗抓获,并从赵宗苗家隔壁房间内查获毒品19坨,经称量、鉴定:查获的鸦片共计净重52347克;其中吗啡含量为5.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苗涉嫌贩卖毒品鸦片52347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建伟
2019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现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七册,光盘18张。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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