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宝某,曾用名李保来,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4********,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镇**村**号,因盗窃罪,2018年6月12日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宝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赵宝某驾驶白色帝豪轿车在中捷**小区利用破窗器将六辆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经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现代领动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56元,日产天籁车窗玻璃的认定价格为410元,广汽传祺GS4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96元,日产奇骏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68元,大众探歌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423元,哈弗H2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249元,共计2202元。2、2019年12月19日,赵宝某驾驶白色帝豪轿车在中捷**小区以相同方式将一辆车的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现金30余元。3、2019年12月26日凌晨一点左右,赵宝某驾驶白色帝豪轿车在中捷**小区、**小区、**小区等地,以相同方式将八辆车副驾驶玻璃砸碎,盗窃破窗器1个,星月菩提手串1串,经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大众速腾(2017年购买)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32元,JEEP指南者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92元,日产轩逸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256元,大众帕萨特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744元,本田锋范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231元,斯柯达柯米克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84元,哈弗H6车窗玻璃认定价格为392元,大众速腾(2013年购买)车窗玻璃认定价格216元,大众迈腾车窗玻璃价格认定316元,共计3263元,被盗物品破窗器的价格认定为60元,星月菩提手串价格认定为200元,共计260元。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宝某驾驶白色帝豪轿车在黄骅市**小区,用同样的方式将三辆车副驾驶玻璃砸碎,未盗窃到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宝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宋某某、凌某某、代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魏某某、季某某、周某某、任某某、肖某某、谢某某、滕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搜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宝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宝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宝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监控录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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