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1号
被告人赵家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工业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11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5年3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4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1日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缓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家勇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邱某某(已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庙**小区**路“**酒店”楼上**室开设“百家乐”赌场,并纠集被告人赵家勇及吴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上分、抽水、“放爪子”。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为向在其经营的赌场内借款赌博的余某某、胡某甲等人索取赌债,邱某某先后伙同赵家勇、吴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均已判刑)等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邱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赵家勇及吴某某、董某某、张某甲、某某、张某乙等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间,邱某某先后在本市包河区**路或庐阳区**路附近的小区内、蜀山区**路“**酒店”楼上**室开设“百家乐”赌场,使用从上线处获取的百家乐账号,采取以钱换分、押庄押闲的方法供他人进行赌博,同时纠集赵家勇及吴某某、董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帮忙上分、抽水、“放爪子”,邱某某则按照赢家赢钱总额的5%和8‰的洗码费进行抽水,非法获利几十万元。期间,胡某甲、余某某等多次被邀至该赌场进行赌博,致胡某甲欠下邱某某赌债20余万元,余某某欠下赌债。
2.2015年至2016年5月,被害人胡某甲在邱某某、董某某的引诱下多次到邱某某开设的“百家乐”赌场内赌博,为此欠下20余万元的赌债。为索要赌债,邱某某带人多次到胡某甲父亲陆某某经营的位于庐阳区**镇“**食府”等生意场所吵闹、滋事。2016年6月16日夜,邱某某带两人到“**食府”店门口喷油漆、并将饭店玻璃橱窗砸烂。
2017年6月14日19时许,邱某某为向被害人胡某甲索要赌债,在得知被害人胡某甲在其父亲陆某某经营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镇的**食府出现后,随即带被告人赵家勇及吴某某、王某某、张某乙等人赶到现场,与已在现场的罗某某(已判刑)及董某某等人一起到该饭店二楼滋事,对陆某某、胡某甲、胡某甲的舅舅胡某乙、姨妈胡某丙等人随意进行殴打。随后,邱某某、张某乙、赵家勇又到饭店一楼大厅对收银台、餐桌进行打砸,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邱某某、吴某某、赵家勇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食府”的正常经营和陆某某的家庭生活,致使陆某某被逼无奈将饭店等生意关闭转让。
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22时许,被害人余某某到邱某某开设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酒店”楼上**室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为此欠下赌债14300元。次日4时许,为向余某某索要赌债,邱某某让董某某、张某甲带着余某某开车前往其家中。途中,因余某某不愿配合,邱某某遂让董某某、张某甲等人将余某某带回。次日4时50分许,在将余某某带回**路**酒店楼上**室后,邱某某、张某甲、吴某某等人将余某某拘禁在赌场内,对其拳打脚踢,用布鞋、皮带抽打、电棒电击等方式对余朝阳进行殴打,并让余某某下跪,以逼迫其还钱,致使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余某某被迫打电话向亲属借钱将钱款归还。次日11时许,余某某在被拘禁约6小时后,方被允许离开。
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8月2日,邱某某等人因上述非法拘禁犯罪相继归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7日分别判处邱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六个月、十个月、六个月有期徒刑,于2018年9月27日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8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赵家勇经民警劝返从柬埔寨乘飞机自愿回国投案,因疫情原因先后在上海市、安徽省宣城市分别被隔离七天,于2020年9月9日4时许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民警带回合肥,后被监视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单、归案经过、CT报告单、银行转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赵家勇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勇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家勇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3页、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